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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誰監管? - 醫藥人健康雜誌

飲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條件,如果飲食不安全,亦即是生命健康不安全。但市民大眾是被動的,我們不會知道吃進肚裡的食物是否真正安全,在甲胺磷菜、蘇丹紅蛋、三聚氰胺奶、孔雀石綠魚、哮喘豬、激素雞和二氧化硫牛等食物危機之中,究竟誰為我們的生命健康把守最後大門?
 

  世界衛生組織在1984年曾把食物安全與食物衛生定義為:「食物在生產、加工、儲存、分配和製造過程中,確保食物安全可靠、有益健康,並且適合人類食用的種種必要條件和措施。」
  要香港所有食物都符合世衛「有益健康」的要求相信不太可能,但是最基本「安全可靠」又是否可以做到?

食物無監管
  香港是個不事「農耕」的標準大都會,所有食物都依賴外地入口,農產海鮮類則絕大部分來自中國大陸。現時香港並沒有食物安全條例,變相等同對食物進口無監管,而一般預先包裝的食物,例如糖果、餅乾、薯片,或是外地入口的奶類、酒類及飲品等等,都毋須經過任何檢測,只要有公司代理入口,這些食物便可以進入香港的銷售市場。
  在肉食方面,香港現時的活雞進口監管卻是相常嚴謹,須經過多次檢疫,再加上現時街市日日清,理論上病毒不易產生。至於進口冷凍肉類,食環署在該食物第一次進口時通常是會全數扣檢,若沒有問題,在第二次進口時雖亦進行扣查,但只會進行抽樣檢查,再之後,則只隨機抽樣檢查。
  政府承諾在2010年6月會為食物安全立法,這法案可說終於為食物進口架起了屏障。在食物安全條例框架下,統一所有食物進口香港的監管標準,亦會在某些項目上加強監控,例如進口活雞或是肉類,防檢的工作會較嚴格。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主席李華明指,現時香港的食物監管準則並不一致,會因不同食物而有寬緊之別。
  「現時食環署對進口食物的監管沒有特別規定需符合食物安全標準的法定權力,當食物安全條例落實後,會全面強制所有食物的進口商和分銷商需向食物安全主管當局登記,只有已經登記的食物進口商才可把食物輸入香港,若一旦發生食物安全事故,便可以根據食物進口商和分銷商的資料追尋食物來源追究責任。另外,如懷疑某種食物會影響市民健康,食物安全主管亦可發出禁止進口或出售問題食物的命令及發出食物回收令。」
  這個情況對商販亦有保障,如果販商是不知情的,可免被起訴賣假貨。
  「好像蘇丹紅蛋,假蛋是大陸提供的,香港販商並不知情,就算因為賣假蛋被起訴,如果能提供供應商的資料文件,證明販商不是存心犯法,便不需負刑責。」

執法不嚴造成染色掩飾
  食物安全條例的立法,期可堵塞不安全的進口食物,但是經過加工,人為地加上添加劑的食物,仍然難以杜絕。新近事例就有牛肉檔主把冷凍牛肉解凍,加上二氧化硫,使牛肉色澤鮮紅,然後以新鮮牛肉價格出售賺取暴利。
  「有販商把冰鮮雞當新鮮雞賣,把冰鮮豬當新鮮豬肉賣,當然,最過分是在牛肉內加入二氧化硫,把冰凍牛肉當鮮牛肉賣。這些是香港販商的問題,應該嚴打,尤其是一再犯法的,最好停牌來增加阻嚇作用。」
  李華明認為,香港販商一再犯法的原因是執法寬鬆。「其實衛生督察不算少,最近又加添人手,只能說食環署所管轄的範圍太廣泛,又或是巡查者與攤檔間建立了感情,使執法不能順利進行。」
  究其實,執法不嚴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單獨香港如是。
營養標籤法杜絕魚目混珠
  1+7的營養標籤法將於2010年7月強制實施,確可為食物資訊釐清灰色地帶,但關於基因改造標籤則為自願性質,被關注食物安全的團體評為徹底失敗。
  「1+7營食標籤法醞釀已久,營養學會和醫生都十分支持。現時不少預先包裝食物已經開始1+7的營食標籤,杜絕了一些模糊的宣傳字眼,如少甜 ── 法律上是不存在少甜。低糖、低脂、低鹽等是有國際標準的,若是聲稱低糖、低脂或是低鹽便必須合乎國際準則,如果不合乎標準便可以被起訴,有法可依,使虛假聲稱無所遁形。」
  先立法,後執法,如果有法例可援,便可以減少供應商弄虛作假。
  「香港人已經太胖了,幾乎超越歐美國家,而且長期病患者多,糖尿病患者又多,這些病人對食物的選擇相當嚴格,少甜很容易誤導病人,影響病人的健康。」
  李華明認為可惜基因標籤是自願性質,沒有強制下,沒有哪個製造商會自願標籤。

食物安全中心規格太低
  近幾年食物意外頻生,政府為了要使市民食得安心,「食物安全中心」於2006年正式成立,隸屬於食物環境衛生署。
  「在五、六年前,香港特區政府根本不重視食物安全,當食物安全一而再出現問題時,政府便手足無措,見招拆招。好像孔雀石綠,原來香港沒有禁止使用孔雀石綠的法例,而在大陸已禁用的孔雀石綠竟出現在大陸進口香港的食物中,由此可見,香港對國際間禁用的物質反應相當慢。」
  「食物安全中心的總監在政府架構中是D4級,而食環署署長則是D6級,簡單來說就是食安中心的規格太低,做事的時候縛手縛腳。最理想是食安中心能夠獨立出來,總監是D6級,權力較大,手下有更多D4級官員工作。但現時的食安中心,名字說出來好像很大很堂皇,實際卻只是個支援角色。」
  李華明認為中國人對食物安全意識低,假蛋、假豉油、假髮菜,這些事件都只會發生在中國,其他國家非常少見。香港政府很被動,通常都是因為中國大陸輸出的食物在外國出了事,香港才跟進,當發現有問題時,很多時已流入市場。
  「大陸是香港最大的糧食供應,如果大陸能夠真正和香港政府緊密合作,好好監察出口食品,有合格的產地證書,理論上香港的食物是可以達到較安全的水平。但是,最近又出現真標籤假產地,可見大陸供應商犯規犯法,香港根本是束手無策。香港現時在文錦渡抽取樣本的數量在國際間已算是相當高密度,只是對口單位是中國大陸,而中國大陸又特別多食物安全違規,難免有漏網之魚。」
  李華明比喻現時香港在文錦渡口的檢查情況,就等如一隊足球隊,純粹靠個好龍門,這種情況下當然會有走漏,希望大陸方面能認真處理食物安檢,減少貪污。

市民無選擇
  香港人現時的主要糧食,百分之九十由中國大陸經文錦渡輸入,也可以說這條短短的文錦渡是供應香港人命脈的臍帶,要若是經由臍帶輸送給香港人的食物帶有毒素,作為受供應者的香港人試問有何選擇?
  有錢的或可以揀些較有信心的食物出產國;沒錢的,唯有盡量把買回來的食物洗得乾淨一點,這是食物安全中心的官方網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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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安全】法例有保障 食得安心又放心

上月竹篙灣檢疫中心疑爆發集體食物中毒,涉事的膳食供應商其後被發現處理食材的手法不當,更有食物樣本被驗出受細菌污染。事件再次引起了全港市民對食物安全問題的關注。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指出,任何人售賣任何擬供人食用但卻不宜供人食用之食物,即屬違法。同時,該條例下附屬的《食物業規例》第10條亦清楚訂明:任何人經營食物業進行或協助進行出售食物的程序或工作,都須採取一切合理需要的措施保障食物安全,以免食物受到污染或變壞的危險。因此,若食客在享用食物後出現疑似食物中毒症狀,其生產商或零售商均須負上法律刑責。

 

生產商對食物使用者一般負有謹慎責任,即確保其生產之食物在根據有關法例下屬於安全及適合人類食用。假如食客懷疑食物生產商處理食物的過程不衛生而導致食物受污染,他們可考慮控告生產商疏忽。在證明受害人的不適是由食物生產商的疏忽違反責任而造成後,他們便可向生產商索償,一般常見的賠償項目包括食品的價錢、醫療費用、收入損失、所引致的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補償。

至於,若食物生產商位於香港境外,則受害人可考慮向食物零售商提出合約索償。根據《貨品售賣條例》第16條訂明,合約載有隱含條件,規定所售賣之食物必須具有可商售品質,以及合理地適宜食用。如若因零售商處理食物的方式不當而導致食物受到污染,就有機會違反了上述的隱含條件,而須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在一般的集體食物中毒事件中,受害人通常會先向消費者委員會求助,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方式來解決爭議。不過,若然在消費者委員會的協助下仍沒有建設性的進展,則受害人可對有關人士提出法律訴訟。

食物安全管理 保障公眾健康

專題報導:
食物安全管理 保障公眾健康
 

圖片食物安全與衛生,關係個人以至整個社會。隨著食物生產工業漸趨國際化,近年在香港以及世界各地發生的食物安全事故亦相應增加。如何確保食物安全已成為公共衛生的一項重要議題。&